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游艇CE认证rcp
发布时间:2024-11-19        浏览次数:2        返回列表
游艇CE认证rcp

我们经常能在游艇的参数看到诸如“CE-A”、"CE-B"等标识,我们就来了解一下CE代表的是什么,及CE-A\B\C\D所表示的意思,这样有利于通过CE认证更好理解船的安全性。


无论是橡皮艇、娱乐船还是豪华游艇,想要在欧盟市场内流通,都必须进行游艇CE认证,这是游艇制造商进军欧洲市场的必备护照。现如今进口到中国的游艇一般也都要求有CE认证,如果没有CE认证,申请办理船检证书也是比较难搞。


什么是RCD欧盟游艇指令


谈到CE,我们需要先了解欧盟游艇指令RCD(Recreational Craft Directive),从1990年起,所有进入欧洲经济区(EEA)的游艇(船长2.5至24米之间),必须符合RCD欧盟游艇指令,现行的RCD欧盟游艇指令2013/53/EU从2016年1月18是开始实施,替换旧指令94/25/EC。RCD欧盟游艇指令是以安全为主要目的而制定出来的法规,游艇指令下细化了许多协调标准,每个协调标准对应一类产品。

制造商对休闲船艇方面的某类产品进行CE认证时,需要符合指令2013/53/EU与相应协调标准的要求。制造商的产品由欧盟委员会授权的认证机构(NB)进行认证,如果达到要求,就可以获得《CE合格声明书》以及在产品上加贴CE标志。这时候,制造商的产品就可以在欧盟市场上自由流通了。

适用RCD游艇指令产品范围


(a)游乐用船,以及部分完成的游乐用船;

(b)私人用船,以及部分完成的私人用船;

(c)在附件II中列举出来的零部件,当其单独作为商品在欧盟市场上进行流通时适用。(下文中的“零部件”一词与此处定义相同);

(d)已安装的,或者设计用途明确但还未安装在船只上或船只内部的推进发动机;

(e)安装在船只上或船只内部的推进发动机,该发动机用于船只的发动机改造;

(f)船只改装、主要用途更改的船只。

不适用RCD游艇指令产品范围


(i)仅用于比赛的船只,包括由制造商标明的比赛用划艇和训练用划艇;

(ii)设计为仅由人力驱动的划艇(独木舟、划子),贡多拉(平底船)和脚踏船;

(iii)设计为仅由风力驱动,并由人(一人或多人)进行操纵的帆板;

(iv)动力冲浪板,个人水运工具和其它类似的动力船;

(v)主要用原始材料建造的,并由制造商标明系1950年以前设计的具有历史意义的船只或其单件仿制品;

(vi)不投放于欧共体市场的试验用船;

(vii)为个人用途而建造的船只,若该船只在投入使用的5年内不投放欧共体市场;

(viii)为商业用途而建造的载客船,无论其载客量多少,但不得违反第2款的规定,特别不得违反1982年10月4日第82/716/EEC号制订对内河水运船只的技术要求指令②中所作定义;

(ix)潜水艇;

(x)气垫船;

(xi)水翼艇;

(xii)外燃机蒸汽动力的船只,其动力燃料为煤炭、焦炭、木头、石油、或汽油。

(xiii)水陆两用、两栖船。


*注:当船只是以运动以及训练为目的而建造时,当其是以游乐为目的投放于欧共体市场上时,适用此指令。

游艇CE认证类别


从本质上讲,预期船舶离岸越远,对船舶的构造强度、稳性、浮性、抗沉性、耐波性、船员安全性和其他适航性标准的要求就越高。根据RCD游艇欧盟指令,游艇划分为四大类别:


●A类—远海:这是CE认证标准严格的类别,涵盖的船长12米及以上。A类适用于能够抵御风力8级以上,浪高4米及以上、并且能够在远航中实现大部分用品自给自足的船舶。


●B类—海上:船舶为海上航行而设计,能够抵御风力8级(含8级)以内,浪高4米(含4米)以内的海上情况。

CE认证流程

1.了解游艇CE认证;

2.确定船只分类;

3.确认认证模式;

4.签订认证服务合同;

5.提交游艇CE认证申请书及产品资料;

6.指定认证工程师;对厂家进行认证及技术指导;

7.界定游艇认证模式;

8.相关资料准备,并提交资料经欧盟公告机构审核;

9.欧盟公告机构核对信息无误颁发证书;

10.获得游艇CE认证证书;

11.支付合同尾款;

12.后续监督与服务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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